网站首页 > 酿酒秘方> 文章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82号

※发布时间:2016-3-10 16:31:2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明确酒曲属性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5〕50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1191号),酒曲是我国酿酒行业传统糖化发酵剂、属于食品发酵用菌种。根据酒曲的制作原料、制作工艺以及在酿酒过程中的作用等,不需要在终产品标签中标示酒曲。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酒曲有关问题的复函

推荐:

关键词:酒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