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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2 23:26:2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10月31日,福建省人民法制办在官网公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即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依据《草案》,福建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包括粮食、禽、畜、产品及其制品等11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将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以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

  《草案》提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是对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的产品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以下称一品一码),对其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包括(以下称追溯食品):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产品及其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食盐、经省人民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草案》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都有详细,并要求各级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和检查生产经营者实施一品一码源头赋码和过程追溯记录管理。

  《草案》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及水产品生产企业、原粮及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六类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及时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源头赋码管理,未赋予追溯码的追溯食品不得上市销售。要及时向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的追溯系统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并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按照建立进货销货台账信息管理系统或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中有关社会监督的条款,消费者有权向追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终端查询设备(工具)了解追溯食品的来源与质量安全信息,发现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提供的食品不可溯源的,可以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或者其他食品安全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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