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食品安全> 文章内容

食品律师:浅谈如何从法律角度应对职业打假

※发布时间:2017-10-28 10:17:4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职业打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近年来,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以保(2014)》《食品安全法(2015)》实施以来。针对各类食品的所谓“打假”呈井喷趋势。这些“打假人”以消费者自居,自称“民间工商局”。通过借助大量的商场投诉、行政举报、民事诉讼手段,索赔金额从500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并逐渐呈公司化运作的态势。据数据,此类案件中绝大部分针对食品标签。显然,“打假”已异化为“假打”。这类“职业打假人”关注的仅仅是如何快速低成本的利用3倍、10倍杠杆牟取高额利润,对食品本身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漠不关心。笔者认为,将此类人定义为“职业索赔人”更为贴切!

  首先,做到“知彼”。我们得先了解职业索赔人的常用手法及其“制胜法宝”。职业索赔人的手法就是通过商场投诉、行政举报、民事诉讼的形式,向食品企业进行施压,利用很多食品企业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现状及“怕事”的心理,基于搏概率的赌博心态及“短频快”的商业手段,快速企业接受“私了”。现实中,很多食品企业往往会选择赔偿的形式低调处理。而企业的这种应对策略,正是职业索赔人所期望的。某种意义上讲,也正是食品企业的这种做法了职业索赔人。

  职业索赔人所谓的“制胜法宝”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以保(2014)》第55条、《食品安全法(2015)》第148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2014)》第3条。

  其次,做到“知己”。一、思想上不重视。“产、轻标签”的观念较重,不重视标签的设计、制作,特别是合规性审查。对国家法规、标准的研究不足。二、人员配备不足。很多食品企业没有配备具备标签审核专业能力的人员,也没有委托第三方标签专业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三、标签审核专业人员或机构短缺。目前,招聘“既懂法律又懂标签”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很难且成本很高;市场中提供专业化标签合规审核、咨询的专业机构也较少。四、内部审查机制不完善。很多食品企业都是安排由个别部门工作人员兼任标签审核工作,比如采购部、品质部、体系部等,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内部的合规性审查机制,往往容易将标签的潜在法律风险遗漏。

  基于以上原因,食品标签问题较多,不乏很多低级性的错误,比如忘记标示《营养成分表》等强制性标示内容,容易被职业索赔人抓住。

  1、针对自身不足。食品企业应及时建立健全内部标签合规性审查机制。安排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标签核,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或与第三方标签合规专业机构合作,事先预防风险。最好是再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

  2、针对索赔人的博弈心理。就得反其道而行之,他们越想较快拿到赔偿,就越不能让他们。收到行政部门通知及法院传票后,先冷静分析投诉事项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借助食品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积极、快速地确定应对职业索赔的方案,和职业索赔人打“持久战”。使得职业索赔人“短频快”的期望落空。资金实力弱或者搏概率的索赔人见此就会知难而退。

  ①《消费者权益以保(2014)》第55条的适用前提是构成“欺诈”。突破点就是想办法证明不构成“欺诈”,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关于“欺诈”必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二,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之故陷于错误。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

  ②《食品安全法(2015)》第148条的把握,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定性的主体并非索赔人,依据《标准化法》第19条的,应当以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意见为准。二,是否“明知”的问题。生产经营者都应当保留相关产品标签检测合格报告的,来说明自己并非“明知”。三,是否存在“食品安全”的问题。生产经营者应保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报告。四,标签是否“消费者”的问题。主要参照上述关于“欺诈”的四个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2014)》第3条的理解。在山东大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瑞看来,“职业打假”为法律所承认,这种说法实际上有以偏概全之嫌。最高法院司释的是正确的,是符律基本的。但是,若将该司释中‘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时知道瑕疵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扩张为‘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道瑕疵存在予以抗辩’,甚至更通俗地认定为法院支持‘知假买假’,则是不符律的。”“以所谓‘打假’为职业者,所谓为‘打假’设立的公司等,其购买商品已经不再是为了消费,而是以经营为目的,显然不属于消保法上的消费者。虽然‘买假索赔’不能影响购买者为消费者,但也不能就此得出‘知假买假’者应受消保法的特别的结论。”瑞解释说,“因为,‘知假买假’者由于其‘知’已经不存在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不能受消保法的。否则,就会消费者权益保的立法旨。

  最后,以上几点是关于应对职业索赔行为的一些,希望能够对食品企业在反恶意索赔实践中有所帮助。

  刘志鑫律师,现为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方食品药品安全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食安(深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智库中心首席研究员。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食品专业律师之一。

  大学学、西南大学专业毕业,获得全日制双学士学位。西安交通大学药学专业在读。专注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专业法律业务研究,现为知名品牌企业衍生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等多家食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系知名食品杂志《食品安全导刊》等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特约律师。在《食品工业科技》杂志、《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发表食品法律实务专栏文章多篇。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商报等的采访。刘律师团队成功代理衍生集团、万宁连锁、药业、国药医药等多家知名食品企业的食品纠纷案件上百,了食药企业的权益。同时,刘律师还在食品安全法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等食品非诉法律业务方面具一定的研究和实践。

  推荐:

  

相关阅读
  •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