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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通达市场125、126号摊位(经

※发布时间:2019-5-15 16:21:1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通达市场125、126号摊位(经营者:缪述良)销售的来自四川省自贡市川南农贸批发市场的冰糖柑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3号),涉及我省1批次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通达市场125、126号摊位(经营者:缪述良)销售的来自四川省自贡市川南农贸批发市场的冰糖柑。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总局2018年第13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产品,抽样单编号:GC68;产品名称:冰糖柑;购进日期:2018-03-08;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被抽样单位:自贡市通达农贸市场缪述良(个体);标称生产者:自贡市川南农贸批发市场;不合格项目:丙溴磷。

  经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场调查,2018年3月8日,缪述良以8元/kg的价格购进了20kg该批次冰糖柑,以1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200元,已销售20kg(其中2.2kg用于抽检),无库存。

  经排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使用农药的痕迹,也未发现与农药相关的物品,且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冰糖柑时未上家资质、检验报梦见手机丢了告、购进票据等资料,无法上家,无法查明导致丙溴磷超标的具体原因,大致判断冰糖柑中的农药残留问题应该出在种植环节。高新区局于2018年4月9日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当场,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高新区局于2018年4月24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缪述良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的,高新区局于2018年6月25日给予缪述良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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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信息通告(2019年第14期)2019年第29号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吉市监食安监字〔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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