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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宵摊旁一泡尿引发命案 男子被菜刀砍死

※发布时间:2018-8-25 23:51:2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去年7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和纬二交界处。胡玲正吃着夜宵时,听到丈夫胡东和一名陌生男子发生了口角,随之两帮人还扭打在一起。

  “他们先拿着酒瓶砸,后来又动了刀。”胡玲说,在双方打斗过程中,胡东被刀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刘强因涉嫌故意罪被提起公诉。10月19日,此案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宣判,刘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死者家属23946.5元。刘强家属表示将上诉。

  称,去年7月19日晚上9时许,刘强、蒋贵一帮朋友共七人在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和纬二交界处的一号夜宵摊吃夜宵,与此同时,胡东带着妻子胡玲,吕雉的情人还有6名朋友在同一地点的五号夜宵摊吃夜宵。

  大概10点左右,胡东在小便时与刘强发生了言语上的冲突,“他们喝了一些啤酒,去上小厕时,胡东把尿撒到了我弟弟身上,还讲了一些刺激的线日,刘强姐姐介绍。

  指出,双方随后扭打在一起。蒋贵在地上捡起一块石板砸在胡东身上,胡东跑到五号夜宵摊上拿了两把菜刀追赶刘强。途中,胡东用菜刀对着刘强的左侧砍了一刀,刘强也拿起啤酒瓶砸向了胡东。在追击刘强的过程中,胡东摔倒在地上,刘强便追上去,扑在胡东身上,用胡东手上的刀砍伤了其脖子和头部。此时,蒋贵将两把菜刀捡起来随手扔在附近。

  经过审理,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因琐事与胡东发生纠纷,在争斗过程中持刀砍击胡东颈部要害,致胡东死亡,其伤人要害、一刀致命的行为表明其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罪。另一被告人蒋贵为帮他人掩饰犯为故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罪。公诉机关的成立。

  此外,被害人胡东对本案纠纷的发生、有。据此,判决刘强犯故意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共计23946.5元;判处蒋贵有期徒刑1年9个月。

  1990年出生的胡东是益阳桃江人,事发时与妻子胡玲才来长沙上班几个月。胡玲介绍,丈夫胡东正在帮忙别人做石材生意,两人有一个不到4岁的女儿。

  胡玲说,“我老公从夜宵摊上拿了两把菜刀,对着刘强的胸口划了一刀就把刀丢了,然后刘强就一追赶,两个人就跑到了旁边的巷子里。”

  她说,过了一会还没看到丈夫,就和朋友开着车去找,一开始没找到,等返回到夜宵摊时,看到丈夫躺在地上,手捂着脖子,血直流,“那个时候他人已经说不出话来了,我就知道他已经没救了。”她泣不成声。

  “每次看着女儿,她才那么点大,就没了爸爸,我望着她也可怜,心痛。”胡玲说,丈夫出事后,自己就辞了工作,一直在等着这件事的处理。

  胡玲说,胡东一周年忌日时,婆婆带着女儿去山上拜祭胡东,自己就问女儿去山上做什么,女儿对她说去山上看爸爸,别人都说爸爸死了,埋在山上。“我听了真的受不了。”胡玲说。

  丈夫不在,这个年也过得冷冷清清的,“婆婆从早上一直哭到晚上,别人的孩子都回来了,只有她家的孩子永远回不来了,再也不能一起过年了。”说到这里,胡玲哽咽不止。

  刘强的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远泽认为,本案的关键性——两把菜刀没有找到,也就是说认定作案人员和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灭失了,既然无法通过提取菜刀柄上的指纹确定凶手,链条上有“硬伤”。

  曹远泽还说,刘强共被询问13次,只有一次承认自己拿刀砍过被害人。在法庭上,刘强也多次强调自己没有接触过刀,“如果没有拿过刀,那怎么又会持刀呢?”

  刘强的姐姐还提出,弟弟看着胡东拿着刀追赶过来,就一跑,“也有可能是他(胡东)自己跌倒在刀上才的。”

  对于刘强姐姐的说法,胡东的妻子胡玲否认,“鉴定结果就摆在那里,是被他人持锐器砍伤导亡的。我老公身上又不是只有一处刀伤,难道一次跌倒会造成几处刀伤吗?”

  其代理人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认为,“其他相关的证人证言,还有鉴定意见,都足以形成一个链,来证明胡东的死是刘强所为。”他说。

  湘潭大学院副教授说,刑事案件当中,作案的工具未找到,并不能因此否认行为人的犯为,因为判断确实充分的标准, 是需要综合全案的状况,不是根据某一个单一的。如果司法鉴定确认是某一种凶器致者死亡,有被告人的供述,还有相关证人的证言,他们都一致证明行为人用上述凶器致被害人死亡,是可以予以认定的。只要以上是通过程序获得,并且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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